关于教职工入住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

发布人:院办发布时间:2016-08-16浏览次数:10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为给在本市无居住场所教职工提供临时住宿,结合学校教师公寓(培训楼)资源,经学校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入住对象

入住对象主要针对来自外省市且在上海暂无居住场所的教职工(以未婚教职工为主)。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本市无居住场所的教职工,申请住校可安排在培训楼第3层,1人1间。

2.其他来自外省市且在本市无居住场所的教职工,申请住校可安排在第2、4、5层,1人1间。

3.本市有居住场所但离校较远,且在校加班有3天及以上的教职工,申请住校可安排在第2、4、5层,且2人1间。

二、审批流程

1.凡长期入住教师公寓需递交住宿申请报告给人事处,人事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后保处办理入住手续。

2.辅导员住宿,由学生处协同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公寓统筹安排。

3.其他临时性加班需要住宿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部门审批后直接报后保处,由后保处安排临时客房,离开后应及时归还房门钥匙,超过一周不归还者将按学校住宿费标准按日扣款。

4.学校安排在校值班的教职工住宿,则由后保处根据学校值班表布置培训楼管理人员直接给予办理。

5.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出住宿申请的,则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所属部门审核后上交后保处,由后保处根据房源情况给予回复。

三、收费原则

学校对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适当收取一定成本费。同时根据南北房间的特征,适当调整一定收费标准。

1.经相关工作部门认定,因工作需要临时居住客房教职工不收取费用;

2.对于非工作原因,临时申请住宿的本校教职工,按50元/天采用现金支付;

3.对于常住教职工,收费标准如下:

(1)朝南房间:单人住460元/月,双人住每人230元/月。

(2)朝北房间:单人住360元/月,双人住200元/月。

(3)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市场价结算,学校不再进行补贴。

4.寒暑假期间,学校不保证用水用电。

四、其他事项

1.教师公寓原则上不接待家属住宿。

2.其他因在校值班或临时加班需要申请临时住校的,可随时安排。

3.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6年9月份开始实施。

4.新进人员在房源允许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间号,具体由后保处处理。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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