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沪学助〔2020〕2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各类奖学金候选人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为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院(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报送学校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和初审程序进行复审, 召开优秀学生事迹报告会(候选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就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集体讨论,差额推荐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将推荐报送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被推荐学生申报材料上报上海市教委核准。事迹宣传采用其他形式。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我校获奖学生名单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单,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