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到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③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④ 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在前百分之六十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⑤ 全体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⑥ 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无挥霍浪费、酗酒、吸烟、赌博等行为,无高档电脑、奢侈品、金银首饰等消费品;
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⑧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① 当年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种处分未撤消者;
② 有旷课记录者;
③ 学期各科(包括考试、考查、选修、实习、实训等)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④ 所住寝室当年曾被评为脏乱差寝室或者违规寝室;
⑤ 拒绝参加公益活动者。
第三章 名额与资助金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由上海市教委核定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4000元/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中旬评审完毕,经学校推荐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一年级新生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每年5月开始受理申请,第二学期开学后进行复评。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将初审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名单报奖助学金领导小组通过,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中旬前,把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并符合资助条件(已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名单报奖助学金领导小组通过,形成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拨款资金下达到账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单、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号,国家助学金款项在教委拨款下达到账后,由财务通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单按月发放。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原《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3月20日

